一、《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2007年版)是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使用的《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九版)和2002年版《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類表》為基礎,結合我國商標商標審查工作實踐而相應調整制訂的。
我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已于2006年12月04日發出通知,要求于2007年1月1日開始使用第九版《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二、本次新版《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與原2002年版的類別情況相同,仍為45個類別,第一類至第三十四類為商品類,第三十五類至四十五類為服務類。但部分類別中的商品或服務項目、注釋有增加、刪減、改變或移類,具體詳見分類表。
三、《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每一類別的標題原則上指出了歸入該類的商品或服務的范圍,各類的注釋仍舊援引國際分類的注釋,為正確確定商品和服務項目的類別提供了思路。目錄顯示了各個類的類名及各類似群,以便檢索。
以上類別標題名稱和類似群組名稱,均不得用做商標注冊時填報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申請商標注冊不再允許填報商品和服務類似群名稱的決定”商標[1996]7號),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注冊時,應填寫具體的商品名稱、商品號或服務項目、服務號。
四、《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由層次代碼所構成:
1、類似商品和服務類別。用“第…類”表示,全表共有45個類別,其中前34類為商品分類,后11類為服務分類。
2、商品和服務類似群組。用四位數字和相應的名稱表示,數字中,前兩位表示所屬的類別,后兩位表示類似群組號;
3、類似群中的分段代碼。一個類似群內的商品和服務原則上是類似商品和服務。若該類似群組內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并不全部判為類似,則按照類似關系將商品和服務項目分為若干段落部分,并用中文代碼(一)、(二)……分段表示,同一段落中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原則上判為類似,不同段落間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原則上不判為類似。
凡是未列入《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中但又屬于我國常用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內容均在相應段落代碼后用“※”標注分段表示,以示區別,并其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前用“C”標注以示區別。
4、商品和服務項目編碼。用項目名稱和六位數字編號表示,名稱在前,相應的編號在后。其六位數編碼中,前2位表示商品和服務類別,后四位表示商品或服務項目編碼;前端有“C”字標注的編號,表示該商品名稱或服務項目及編號未列入《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但屬于我國常用的商品和服務項目。
5、特例加“注”說明。對于某些特別情況下的個案商品或服務項目則在該類似群組后面用加“注”的形式予以具體說明,有多項的用1、2、……區分條說明。
五、在申請注冊商標時,所需注冊的商品名稱或服務項目,希望盡可能的按照此處的規范商品名稱或服務項目及編號填寫,這樣有助于加快商標的注冊進程,確保申請人及時獲得商標專用權。
六、最新第八版《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屬于由原第七版《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修改后移類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在所移入的類別、類似群組下方有加“注”說明。檢索時可以按照說明提示進行交叉檢索。
七、《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是我國商標主管機關為了商標檢索、審查、管理工作的需要,以《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為基礎,總結多年的工作實踐經驗,廣泛征求各部門的意見,把某些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誤認的商品和服務組合歸類在一起,編制而成的。由于《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不能窮盡所有的類似商品和服務項目,因此認定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還要結合相關公眾對商品商品的功能、用途、交易方式和具體的服務行業、服務實施場所、服務的對象等實際情況及一般認知進行綜合判斷。《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商標審查人員、商標代理人、商標申請人用作判斷商品和服務類似與否的主要依據和參考工具,以及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處理相關商標案件時判斷類似商品和服務的參考。
八、國際分類表一般每五年修訂一次,一是增加新的商品,二是將已列入分類表的商品按照新的觀點進行調整,以求商品更具有內在的統一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亦隨著國際分類表的修訂而作相應的調整。
目前我國所使用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2007年版)是根據《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九版)制訂的。
九、本處免費提供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僅供參考了解,若需使用,請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商標管理部門或商標事務所代理人處對照正式出版物原文后使用。
十、單擊做左邊“類似商標和服務類別”表中的黑色字體“第…類”,即可鏈接進入相對應類別的“類似商品和服務群組”表。 |